65项“轻微违法免于处罚” 福建首次列出省级清单

来源: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28 12:04:46     浏览次数 : 68629次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9月下旬,项轻《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公布。微违这是法免罚福由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与福建省司法厅首次联合推出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清单的于处实施是两部门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建首级清重要举措 。 

《清单》包括了65项不予处罚的次列出省违法行为 ,涉及市场主体登记、项轻广告、微违价格 、法免罚福食品安全、于处商标、建首级清网监 、次列出省专利 、项轻特种设备、微违标准化 、法免罚福认证、计量等市场监管领域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清单》分两个部分 :一是“轻微违法行为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40项,例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的行为;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共25项,例如“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

上述两部门指出,《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 ,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 。“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

对于《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监管或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两部门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 ,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新的形势下,《清单》出台更加显现出为企业营造包容审慎监管环境的制度价值 ,给企业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下一步,福建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快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推动优化福建省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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